辩称对方转账为合作资金 男子举证不力被判还钱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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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今年1月,梁某因多次催促朱某偿还2.2万元借款未果,将其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朱某在庭审中辩称,梁某提到的钱款并非借款,而是双方合作砂浆生意时,其交由自己使用的部分货款。朱某当庭提供一段谈话录音和证人证言,欲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

  梁某则向法庭提供了涉案钱款的转账明细、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电话录音等证据。以上证据显示,2019年底,朱某称遇到困难,请梁某给予帮助,梁某遂向朱某转账5000元。

  之后几个月,朱某陆续以还不上信用卡、给工人发工资等为由向梁某借款,梁某分4次向朱某转账1.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仅说明二人曾有合作意向,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合作的具体事项,或证明涉案款项系投资款、合作分红等。梁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朱某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朱某偿还原告梁某借款 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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