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解结案 委托人仍需支付代理费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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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俞波

  委托律师帮助索要劳动报酬,案件最终却调解结案,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之前的约定向律师支付代理费吗?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9月,李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劳动争议仲裁纠纷,双方签订了《民事(行政)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一名专职律师担任李某劳动仲裁案的代理人,代理费为1.6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先支付1000元代理费,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陆某担任其代理人。

  案件结案后,陆某多次向李某催要代理费,李某却拒绝给付。2022年8月,某律师事务所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陆律师给我计算的对方赔偿金额为22万余元,但实际调解后,我只获赔13.5万元,相差太多。”李某还提到,陆某未参与最后的调解。

  李某认为,调解结果直接关系到赔偿款数额大小,意义重大,陆某因计算失误以及缺席调解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应与其代理费相抵,李某无需再向陆某支付代理费。

  经查明,李某所委托的案件由某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20年11月26日、12月1日、12月28日进行审理,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出具仲裁调解书。陆某参加了前两次仲裁审理,未参加最后一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应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与陆某实际工作相应的报酬,结合案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支付代理费,以12000元为宜。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昌吉州中级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李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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