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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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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葛继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405123521
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9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594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9月29日至2034年9月29日。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葛继娟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7期(其中连续逾期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268752.81元、利息4537.13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273289.94元(大写:贰拾柒万叁仟贰佰捌拾玖元玖角肆分),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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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张斯蓓,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210175328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6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2805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5年6月26日至2025年6月26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斯蓓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6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78025.97元、利息2074.48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80100.45元(大写:捌万零壹佰元肆角伍分),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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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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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马春花,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7908290724
借款人、抵押人:王洪亮,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7502280217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7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832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伍拾叁万壹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7月4日至2034年7月4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马春花、王洪亮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7期(其中连续逾期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377634.91元、利息12610.98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390245.89元(大写:叁拾玖万零贰佰肆拾伍元捌角玖分),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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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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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刘超,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8001250022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3534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24年12月25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刘超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7期(其中连续逾期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119444.25元、利息3118.5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122562.75元(大写:壹拾贰万贰仟伍佰陆拾贰元柒角伍分),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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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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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蒋云莉,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860509242X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482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叁拾陆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5月26日至2034年5月26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蒋云莉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3期(其中连续逾期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211683.66元、利息4639.47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216323.13元(大写:贰拾壹万陆仟叁佰贰拾叁元壹角叁分),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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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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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米红燕,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112053825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178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肆拾伍万玖仟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4年5月26日至2029年5月26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米红燕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2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259347.58元、利息7861.12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267208.7元(大写:贰拾陆万柒仟贰佰零捌元柒角),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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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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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马玉兰,公民身份号码:654128197709040922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7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770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4年7月8日至2029年7月8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玉兰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6期(其中连续逾期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169139.08元、利息6063.75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175202.83元(大写:壹拾柒万伍仟贰佰零贰元捌角叁分),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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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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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袁旭东,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9303214236
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8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1719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4年8月4日至2044年8月4日。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袁旭东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70期(其中连续逾期10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246032.93元、利息12275.04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258307.97元(大写:贰拾伍万捌仟叁佰零柒元玖角柒分),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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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英,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007061644
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8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598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贰拾捌万伍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8月19日至2034年8月19日。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刘英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7期(其中连续逾期21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223542.66元、利息23248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246790.66元(大写:贰拾肆万陆仟柒佰玖拾元陆角陆分),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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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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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任东,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8811102116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8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124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肆拾壹万肆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4年8月14日至2044年8月14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任东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8期(其中连续逾期1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364986.7元、利息21266.07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386252.77元(大写:叁拾捌万陆仟贰佰伍拾贰元柒角柒分),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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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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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张广平,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8611021571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1632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4年12月23日至2044年12月23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广平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3期(其中连续逾期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227468.87元、利息4787.89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232256.76元(大写:贰拾叁万贰仟贰佰伍拾陆元柒角陆分),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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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吴文洁,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703242627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2123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5年1月26日至2035年1月26日。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吴文洁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60期(其中连续逾期9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118341.91元、利息4723.38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123065.29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零陆拾伍元贰角玖分),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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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会兰,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8802023228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4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3657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5年4月8日至2030年4月8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会兰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1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109754.21元、利息3373.05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113127.26元(大写:壹拾壹万叁仟壹佰贰拾柒元贰角陆分),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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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周文海,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8904031756
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1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2487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5年11月9日至2035年11月9日。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刘英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6期(其中连续逾期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250141.31元、利息4992.8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255134.11元(大写:贰拾伍万伍仟壹佰叁拾肆元壹角壹分),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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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1-2355127 李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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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世花,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8307082126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4029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6年8月18日至2046年8月18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世花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0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269383.31元、利息7600.34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276983.65元(大写:贰拾柒万陆仟玖佰捌拾叁元陆角伍分),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周丽芳,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805086909
借款人、抵押人:李云龙,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911242718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4021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贰拾柒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6年9月1日至2046年9月1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周丽芳、李云龙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7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243871.59元、利息6329.9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250201.49元(大写:贰拾伍万零贰佰零壹元肆角玖分),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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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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