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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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单位: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心(原名称为: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为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已于2022年7月28日将共计人民币3042936.06元整提存到本处。请你们在2027年7月27日前持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本公告、申请人的“用款申请”支付通知等来本处领取《公证提存明细表》中所列明的提存款,并负担提存费用(包括公证费、公告费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故,如你们自申请人提存之日起五年内未与本处联系,本处将对上述提存款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全部上缴国库。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广场七楼

  电话: 0991-2306746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2年8月1日

  (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刊发,现需补发此公告)

  附:《公证提存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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