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0
A+ | a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出典人、抵押人):
马龙音昊,公民身份号码:650103200010114012
(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勇与(出典人、抵押人)马龙音昊于2021年4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21062号的《典当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马龙音昊向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整,期限自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1月14日止,月息0.3%,综合费率1.5%,合计费率1.8%,按月付息,出典人向承典人提供的当物为登记在抵押人名下的坐落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川路199号凯旋名都住宅小区6号住宅楼1单元14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新(2018)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098824号】的房地产。上述《典当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5696号】。出典人、抵押人承诺“若出典人、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承典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典人、抵押人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提出任何异议。”
经查,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向马龙音昊发放了上述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马龙音昊未能按期偿还完毕以上《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截止至2023年1月9日,出典人、抵押人马龙音昊尚欠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6270元(利息计算方式:(300000元×0.3%)/30×209天=627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2年6月14日至2023年1月9日)、综合费用 :20482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300000元×0.98%)/30×209天=20482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6月14日至2023年1月9日),合计人民币 :326752元。另外,债权人还要求债务人承担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徐新红、工作人员赵宁向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来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经我公证处公证的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4506 、13325582356 徐新红
0991-2824506、13639920752 赵宁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出典人、抵押人):斯拉木江·苏来依曼,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9301102250
帕提古丽·艾尔肯,公民身份号码:653126199908100268
(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勇与(出典人、抵押人)斯拉木江·苏来依曼、帕提古丽·艾尔肯于2019年10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19114号的《典当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斯拉木江·苏来依曼、帕提古丽·艾尔肯向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期限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4月11日止,月息0.3%,综合费率2.2%,合计费率2.5%,按月付息,出典人向承典人提供的当物为登记在抵押人名下的坐落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181号宏汇花园9栋3单元703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新(2018)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057869号】的房地产。上述《典当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4178号】。出典人、抵押人承诺“若出典人、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承典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典人、抵押人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提出任何异议。”
经查,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向斯拉木江·苏来依曼、帕提古丽·艾尔肯发放了上述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斯拉木江·苏来依曼、帕提古丽·艾尔肯未能按期偿还完毕以上《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截止至2023年1月9日,出典人、抵押人斯拉木江·苏来依曼、帕提古丽·艾尔肯尚欠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2520元(利息计算方式:(100000元×0.3%)/30×252天=252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2年5月2日至2023年1月9日)、综合费用 :8232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100000元×0.98%)/30×252天=8232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5月2日至2023年1月9日),合计人民币 :110752元。另外,债权人还要求债务人承担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徐新红、工作人员赵宁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来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经我公证处公证的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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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出典人、抵押人):米丽古丽·艾买提,公民身份号码:652926178108182822
(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勇与(出典人、抵押人)米丽古丽·艾买提于2022年3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22016号的《典当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米丽古丽·艾买提向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整,期限自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6月28日止,月息0.3%,综合费率1.5%,合计费率1.8%,按月付息,出典人向承典人提供的当物为登记在抵押人名下的坐落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30号向阳二期2栋7层3单元7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新(2017)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080387号】的房地产。上述《典当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2)新乌诚信证内字第4619号】。出典人、抵押人承诺“若出典人、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承典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典人、抵押人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提出任何异议。”
经查,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向米丽古丽·艾买提发放了上述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米丽古丽·艾买提未能按期偿还完毕以上《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截止至2023年1月9日,出典人、抵押人米丽古丽·艾买提尚欠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利息:4825元(利息计算方式:(250000元×0.3%)/30×193天=4825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2年6月30日至2023年1月9日)、综合费用 : 15761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250000元×0.98%)/30×193天=15761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6月30日至2023年1月9日),合计人民币 :270586元。另外,债权人还要求债务人承担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徐新红、工作人员赵宁向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来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经我公证处公证的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天成广场二十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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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出典人、抵押人):阿里木·色来,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41
2104433
保证人:塔依尔江·瓦依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307174413
(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勇与(出典人、抵押人)阿里木·色来、保证人塔依尔江·瓦依提于2020年4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20021号的《典当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阿里木·色来、保证人塔依尔江·瓦依提向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整,期限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10月20日止,月息0.3%,综合费率1.7%,合计费率2.0%,按月付息,出典人向承典人提供的当物为登记在抵押人名下的坐落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6号52栋5层2单元5-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新(2019)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058610号】的房地产。保证人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上述《典当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6351号】。出典人、抵押人、保证人承诺“若出典人、抵押人、保证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承典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典人、抵押人、保证人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提出任何异议。”
经查,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向阿里木·色来、保证人塔依尔江·瓦依提发放了上述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阿里木·色来、保证人塔依尔江·瓦依提未能按期偿还完毕以上《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截止至2023年1月9日,出典人、抵押人阿里木·色来、保证人塔依尔江·瓦依提尚欠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4800元(利息计算方式:(200000元×0.3%)/30×240天=480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2年5月14日至2023年1月9日)、综合费用 :15679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200000元×0.98%)/30×240天=15679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5月14日至2023年1月9日),合计人民币 :220479元。另外,债权人还要求债务人承担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徐新红、工作人员赵宁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来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经我公证处公证的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4506 、13325582356 徐新红
0991-2824506、13639920752 赵宁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出典人、抵押人):阿不力克木·麦买提伊敏,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908251231
米克拉依·艾则孜,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902134288
(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勇与(出典人、抵押人)阿不力克木·麦买提伊敏、米克拉依·艾则孜于2022年3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22031号的《典当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阿不力克木·麦买提伊敏;米克拉依·艾则孜向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整,期限自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9月23日止,月息0.3%,综合费率1.5%,合计费率1.8%,按月付息,出典人向承典人提供的当物为登记在抵押人名下的坐落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环路198号幸福城市花园小区二期51栋2层3单元2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新(2022)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185351号】的房地产。上述《典当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2)新乌诚信证内字第4289号】。出典人、抵押人承诺“若出典人、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承典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典人、抵押人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提出任何异议。”
经查,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向阿不力克木·麦买提伊敏、米克拉依·艾则孜发放了上述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阿不力克木·麦买提伊敏、米克拉依·艾则孜未能按期偿还完毕以上《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截止至2023年1月9日,出典人、抵押人阿不力克木·麦买提伊敏、米克拉依·艾则孜欠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3940元(利息计算方式:(90000元×0.3%)/30×197天=394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2年6月26日至2023年1月9日)、综合费用 : 12870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90000元×0.98%)/30×197天=1287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6月26日至2023年1月9日),合计人民币 :216810元。另外,债权人还要求债务人承担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徐新红、工作人员赵宁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来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经我公证处公证的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4506 、13325582356 徐新红
0991-2824506、13639920752 赵宁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0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出典人、抵押人):姚绍丽,1963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304230726,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医路3号2号楼3单元201号。
因你未能按期偿还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本息,我处在依法履行核实债务程序之后,现根据申请执行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据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10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于2023年2月7日签发【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1127号】《执行证书》。被申请执行人:姚绍丽(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304230726);执行标的为:当金本金人民币: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利息:648元(大写:陆佰肆拾捌元整;利息计算方式:
(90000元×0.3%)/30×72天=648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7月28日;综合费用 : 2116.8元(大写:贰仟壹佰壹拾陆元捌角;综合费用计算方式:(90000元×0.98%)/30×72天=2116.8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7月28日;公证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公告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合计:人民币93764.8元(大写:玖万叁仟柒佰陆拾肆元捌角)。自2022年7月29日以后至实现全部债权之日期间的债务人应偿还的与上述欠款有关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3%(月息)÷30×实际逾期天数)及综合费用(综合费用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98%÷30×实际逾期天数)及偿还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以实际发生款项为准)等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典当合同》的约定执行。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0日
债务核实通知
姚丽、高玉宝:
债务人姚丽(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401013223)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1月1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乌行(2021)(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字第2021011400003029号《借款合同》,于2021年1月15日与抵押人姚丽(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401013223)、高玉宝(男,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7302011511)签订了合同编号:乌行(2021)(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最高额抵押字第20210117000000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69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姚丽、抵押人姚丽、高玉宝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1月21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于2023年1月29日通过顺丰快递方式向你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截至2023年2月10日,贷款逾期388天,债务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469927.69元,利息42950.39元,共计欠款512878.08元,以及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
1399981000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2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王锋,公民身份号码:211324198711021910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5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的KLB002501201605310027《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6)新乌证内字第1920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玖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6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1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锋逾期1391天,现贷款人要求借款人王锋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9日欠款本金130074.46元、利息37896.41元、合计人民币167970.87元,2023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罗伟,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8603120652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的KLB002501201703310121《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6)新乌证内字第2784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7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罗伟逾期111天,现贷款人要求借款人罗伟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2年1月9日欠款本金29772.74元、利息607.96元、合计人民币30380.70元,2022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黄宁,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8304090265
担保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7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的KLB002101201607280027《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6)新乌证内字第2799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7年7月28日至2041年7月28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黄宁逾期12期,现贷款人要求借款人黄宁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2年4月19日欠款本金281718.30元、利息4764.07元、合计人民币 :286482.37元,2022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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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谢尔扎提·热依木,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9206120015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的KLB0021250020201607010043《石油职工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6)新乌证内字第2536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6年7月4日至2021年7月4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谢尔扎提·热依木逾期382天,现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谢尔扎提·热依木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2年1月6日欠款本金17863.64元、利息1443.52元、合计人民币19307.16元,2022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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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王志文,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8711241510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的KLB0021250020201611300055《石油职工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6)新乌证内字第4461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志文逾期446天,现贷款人要求借款人王志文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9日欠款本金12647.78元、利息1136.89元、合计人民币13784.67元,2023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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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买尔旦·阿尤甫,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8501200013
保证人:吾守尔江·买买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8408200019
保证人:布瓦加尔·库尔班,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8406130449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的KLB002203201611070034《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6)新乌证内字第4306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6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7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买尔旦·阿尤甫逾期234天,现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买尔旦·阿尤甫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2年1月9日欠款本金13047.64元、利息640.17元、合计人民币13687.81元,2022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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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1-2355127 李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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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0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喻世锋,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610031678
保证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号签订了合同编号:2020052500000004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605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保证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贷款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 2022年 12月8日仍欠本金柒拾玖万玖仟捌佰陆拾壹元柒角伍分(小写:799861.75元)、利息叁万壹仟壹佰肆拾柒元玖角肆分(小写:31147.94元),本息合计捌拾叁万壹仟零玖元陆角玖分(小写:831009.69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 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刘艺璇
联系电话:13079902919
1776769100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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