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房款 房主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0
A+ | a□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周妤羲
通讯员 古丽努尔·如孜
原以为买到了称心如意的房屋,却发现房屋产权迟迟过不了户,此时,房屋买受人该如何维护权益?
2018年8月,王某与买某夫妇协商后,决定以13万元的价格买下买某夫妇位于巴楚县城的一处房产。双方随即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某先支付购房款6.8万元,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王某再支付剩余房款。
签订协议书当天,买某夫妇便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之后,王某按照约定陆续支付房款6.8万元。可当王某要求买某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两人却以各种理由拖延。王某遂将两人诉至巴楚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买某夫妇应将房屋在规定期限内过户至原告王某名下。判决生效后,被告拒绝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2022年7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干警多次打电话联系买某夫妇,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最终,买某夫妇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工作,将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虽然购买了房屋,却迟迟未进行产权变更,而这会在后续引起诸多风险和纠纷。房屋购买后,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如对方不配合,可要求卖方及时履行过户义务。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 街道帮9家酒店和28家企业“建群” 平台搭起来 生意做起来
- 新疆多项体验入选全国文旅新玩法
- 新疆出台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 新疆发布2026年清明节文明祭扫倡议书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