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17

A+  |  a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公告

  (2023)新40民初7号

  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博州检察院)与被告田首华、田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将民事起诉状和调解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联系人:李政,伊犁州法院民三庭审判员。联系电话:0999-8335216,15809999190。联系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新华西路 661 号伊犁州法院特此公告。附:1.民事起诉状公益诉讼起诉人:博州检察院,被告:田首华、田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田首华、田辉共同赔偿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800元的十倍赔偿金 8000元;2.判令被告田首华、田辉在省级以上媒体向公众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事实和理由: 被告田辉登记注册成立博乐市小辉食品加工坊,该加工坊由被告田首华实际经营。被告田首华在生产豆芽时,为达到黄豆芽卖相好、容易销售目的,在制发黄豆芽时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 4-氯苯氧乙酸钠(俗称无根水)。2021年11月18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博乐市小辉食品加工坊当日生产的500公斤黄豆芽进行抽检(其中 200公斤已通过零售途径流入市场),并委托检测公司对该批黄豆芽进行食品安全检测,检验结果为送检的黄豆芽样品中 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为 0.045mg/m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博州检察院认为,田首华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将国家明令禁令添加的无根水用于豆芽生产并对外销售,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产生了损害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田辉作为食品加工坊负责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和消费者安全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田首华、田辉应当按照其生产的已流入市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黄豆芽价款 800元(200公斤x4元/公斤)的十倍向消费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媒体上公告道歉。2.调解协议(一)被告田首华、田辉于 2023年3月24 日前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消费者协会银行账户支付赔偿金 8000 元(已向博州检察院支付2800元,尚欠5200元);(二)被告田首华、田辉于 2023年 3月 24 日前就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事宜在新疆法制报刊登道歉声明(声明稿需提前报经人民法院审核);(三)一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调解协议公告费均由被告田首华、田辉承担。

  2023年2月17日

  遗失公告

  韩俊泽遗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编号:650081329,出生时间:2005年4月29日9时50分,现声明遗失作废

  通告

  古丽尼格尔·阿布都拉身份证号:653201199709201048,2022年12月8日产假结束未返岗多次联系未果,目前已旷工55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我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赵俊伟身份证号:650103199508280610,因您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与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张景琪身份证号:650103199009110617,因您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与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因个人原因与我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请以上人员在收到解除告知函、通知后3日内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来办理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与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及和田一分公司无关。

  2023年2月17日

  告知书

  杨祥坤身份证:650105200303152218;费乐天身份证:652322200010170526;麦尔旦江·买买提身份证:652926200006170513,李阳身份证:652322199211042023;王华身份证:622223199508220316,阿地拉·乌麦尔身份证:650106199905170828;安淑英身份证:622625199007210026,七人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经多次通知,未来我公司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因个人原因离职,我公司将于你解除劳动关系。热孜亚·依不拉音身份证:650106199510290024,在试用期间隐瞒自身真实情况,自2022年12月14日起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已连续旷工超过30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因个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现不予录用。请以上人员在通知送达后3日内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来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与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无关。

  2023年2月17日

  天业汇合产品转型升级10万吨/年草酸一期工程

  7万吨/年草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

  我公司委托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天业汇合产品转型升级10万吨/年草酸一期工程7万吨/年草酸”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向公众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信息:

  一、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为:

  http://www.shz.gov.cn/govxxgk/030/2023-02-14/9a47a878-c25c-4c35-a7f3-dd6094b9de37.html

  如需查阅纸质报告书,可联系王工;电话:0991-7987541。

  二、本次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为项目所在为石河子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项目区周边企业。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为:

  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6257。

  四、公众可以通过下载并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至电子邮箱,或以电话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电话:0991-7987541,联系邮件:1033011722@qq.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截止。

  新疆天业汇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7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