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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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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余静,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9302035724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135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柒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36年10月26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余静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2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219435.81元、利息5778.31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225214.12元(大写:贰拾贰万伍仟贰佰壹拾肆元壹角贰分),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1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朱延伟,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8702182051

  借款人、抵押人:郑玉萍,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9112132024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1938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肆万叁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6年12月1日至2046年12月1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朱延伟、郑玉萍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3期(其中连续逾期9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312163.44元、利息11302.92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323466.36元(大写:叁拾贰万叁仟肆佰陆拾陆元叁角陆分),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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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1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丁洪平,公民身份号码:653124195907222916

  借款人、抵押人:雷素华,公民身份号码:653124196003162927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2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2569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拾肆万陆仟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7年2月17日至2027年2月17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丁洪平、雷素华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7期(其中连续逾期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79047.91元、利息2810.91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81858.82元(大写:捌万壹仟捌佰伍拾捌元捌角贰分),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1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钟江涛,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9208151238

  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3373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7年5月10日至2047年5月10日。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钟江涛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3期(其中连续逾期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329797.77元、利息11619.22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341416.99元(大写:叁拾肆万壹仟肆佰壹拾陆元玖角玖分),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1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东,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9310043336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8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4460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贰拾捌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7年8月14日至2037年8月14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杨东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9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238419.15元、利息7047.24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245466.39元(大写:贰拾肆万伍仟肆佰陆拾陆元叁角玖分),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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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1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瑞,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90120061X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6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4061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叁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7年6月13日至2047年6月13日。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瑞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9期(其中连续逾期9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195809元、利息7636.56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203445.56元(大写:贰拾万零叁仟肆佰肆拾陆元伍角陆分),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1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朝辉,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8005216874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0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595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肆拾万零捌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34年10月22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朝辉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6期(其中连续逾期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292519.6元、利息7193.17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299712.77元(大写:贰拾玖万玖仟柒佰壹拾贰元柒角柒分),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1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凯,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8201013316

  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2709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叁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7年1月5日至2047年1月5日。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凯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4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0日,欠款本金292910.9元、利息7578.05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合计人民币300488.95元(大写:叁拾万零肆佰捌拾捌元玖角伍分),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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