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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猎隼

分类:公安   来源:   作者:袁姣姣   发布时间: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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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法制报网讯 2月8日,塔城地区乌苏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查大队接南园派出所转警称,有群众在黄河路市场西门一卡车轮胎下发现一只疑似受伤的“鹰”,因知道鹰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敢随意处理,遂报警求助。

  民警在了解情况后立即联合乌苏市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物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前往现场,经现场辨认这只鹰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猎隼,腿部受伤无法正常飞行。随后乌苏市林业和草原局对受伤的猎隼进行了暂养和救治,待其恢复野外生存能力后放归大自然。

  乌苏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查大队提醒全市群众“当发现野生动物时请不要自行处理或进行非法售卖,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专业处理”。同时,呼吁大家应自觉参与到保护野生动物行动中来,共同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



责任编辑 顾芸帆 郑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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