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版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14
A+ | a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奎屯分会受理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与你单位《视频监控、通信系统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克仲决字第9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委奎屯分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14日
新疆一家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一家亲物流有限公司、孙兆宽、邸彤、周璐、余盼盼:
本院受理原告木卡迪斯·沙依提与被告新疆一家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一家亲物流有限公司、孙坤仑、孙兆宽、邸
彤、周璐、余盼盼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
诉书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漯河市广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左新、杜文斌、刘定军诉漯河市广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10:30分,在本院仲裁庭(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5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0994-5828114。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2月14日
关于逾期未处理机动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逾期不来接收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收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之规定,现对伊犁州交警支队依法扣留的车辆、逾期未来接收处理的车辆进行公告,请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 90天内前往霍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收处理,90天仍不来接收处理的将按有关规定对所扣留的机动车依法处理。现将逾期未来接收处理的机动车公告如下:黑色路虎发现2995CC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该车发动机号:15042912534306PS;车辆识别代号:SALAN2V61FA774705。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新疆伊犁州霍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联 系 人:关警官、夏警官
联系电话:0999-3024744 18099991313
霍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3年2月14日
伊犁遗失公告
伊犁诺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章遗失,现声明遗失作废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3〕026号
天山区东泉路天回疆山餐厅: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2〕第645号(依马木·阿巴斯)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4月6日上午12:0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庭(乌市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1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李渊洁(身份证:652327197805303537)
抵押人:李渊洁(身份证:652327197805303537)
我行于2016-01-04 与借款人、抵押人李渊洁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0009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6-01-22 我行给借款方李渊洁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800,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6-01-22 起至2036-01-21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新乌证内字第2418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李渊洁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李渊洁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0009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3年2月1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王虹(身份证:650107196210300529)
抵押人:王虹(身份证:650107196210300529)
保证人:乌鲁木齐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21660618770K)
我行于2016-12-06 与借款人、抵押人王虹、保证人乌鲁木齐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5645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6-12-09 我行给借款方王虹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1,460,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6-12-09 起至2031-12-08 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新乌证内字第46985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王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虹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5645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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