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14
A+ | a新疆中泰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松林与被告靳鑫、新疆中泰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履行劳务合同并支付劳务费199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刘海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保成与被告刘海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刘海洋支付拖欠原告马保成工资款32500元、利息3022元(2020年12月7日至2022年6月7日),合计35522元;2.判令被告刘海洋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沈宏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牛小英水果店诉被告沈军、沈宏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 1.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084元及占用资金利息11792.8 元;2.二被告承担利息损失以1908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5日起直至上述本金还清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7日16时在本院2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杨辉军:
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97号,原告张伟明诉你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农机作业服务费3375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本金还清为止;3.本案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交通费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赵青莲、赵清秀、赵光军、赵旭东:
本院受理(2022)新2324民初1923号,原告赵光辉诉你们与赵光胜、赵光荣、赵光兵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继承赵跃成、赵安梅位于玛纳斯县包家店镇小罗家庄村的土地经营权份额的八分之一共计1.51亩(从2023年开始);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继承赵跃成、赵安梅位于玛纳斯县包家店镇小罗家庄村的土地经营权份额的八分之一的收入8305元(从2017年至2022年); 3.本案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刘蒙蒙:
本院受理的原告龚开春与被告刘蒙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5582号民事起诉状、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2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8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西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李君格:
原告王新予与被告李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6818号),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借款99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8267元(暂计算自2016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31日,共2194天,之后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利率4.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99000元×4.75%÷365天×2194天=28267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赵静、马国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荣刚、祁红梅诉被告马国军、赵静、陈晓萍、李海同、张沙沙、张鹏、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39号民事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国军、赵静向原告李荣刚、祁红梅支付人民币3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晓萍、李海同、张沙沙、张鹏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限额内按照平均分担的比例向原告李荣刚、祁红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评估费、保全费由六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3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王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春梅诉被告王权离婚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婚生子王栋颢(2005年7月28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被抚养人年满18周岁为止。3.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昌吉市宁合家园6号楼4单元202室住房产权归原告所有(价值20 万元)。4.请求判令共同债务7万元整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7日16时在本院第13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贾国友:
本院执行的丁增卫、韩朝旭诉被执行人贾国友、吕国庆、袁照蒲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人丁增卫、韩朝旭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贾国友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72号综合楼1栋10层1017室房产。我院决定对房屋在网络询价1022836.66元基础上,下浮10%以920553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告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玉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吉丰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玉兰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新疆吉丰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玉兰签订的《种籽繁殖合同》已于2022年8月6日解除;二、被告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吉丰种业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81400 元;三、被告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吉丰种业有限公司赔偿原种损失8793.2 元;四、被告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吉丰种业有限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2350 元;五、被告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吉丰种业有限公司赔偿以814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85%计算,自2022年3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六、被告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吉丰种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9019元;七、驳回原告新疆吉丰种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6 元,由被告玉兰负担。公告费550元,由被告玉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岳建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方圆众拓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岳建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垫付工程款160750元;2.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24772.5元,共计185522.5元;3.被告支付2022年8月21日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工程款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16日16时30分在本院2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晓与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6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晓退还服务费29568元;二、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晓支付违约金2535.6元。案件受理费806元,送达公告费550元,合计1356元,由原告李晓负担50元,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0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尹建波:
本院受理原告冯清忠、王安林、王树超、冯廷刘、白德成、杨启俊、晏显良诉你、陕西利瑞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新2323民初1505号、1507号、1508号、1509号、1510号、1511号民事判决书、(2022)新2323民初1506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尹建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冯清忠支付劳务费2728元、向原告王树超支付劳务费 6959元、向原告冯廷刘支付劳务费3664 元、白原告白德成支付劳务费4312元、向原告杨启俊支付劳务费4312元、向晏显良支付劳务费6205 元;二、被告陕西利瑞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尹建波上述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冯清忠、王树超、冯廷刘、白德成、杨启俊、晏显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100元(系列案件合并收取),由被告尹建波负担。裁定内容:准许王安林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新疆宏峰煤炭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 (2022)新23民终1779号上诉人翟鸿与被上诉人新疆宏峰煤炭制品有限公司、王俊强、邱岐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新23民终177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882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新疆宏峰煤炭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上诉人翟鸿给付工程款344833.9元;三、驳回上诉人翟鸿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810元、其他费用1450元(翟鸿预交),由翟鸿负担11353 元,由新疆宏峰煤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86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10 元、其他费用300元(翟鸿预交),由翟鸿负担11269元,由新疆宏峰煤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54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6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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