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工致人受伤 法院这样判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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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速裁中心审理了一起无偿帮工致雇员受伤的案件。

  2020年,李某乘坐孙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去安装防盗窗,途中三轮摩托车翻到桥下,致使李某受伤。案涉三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张某,李某系张某的雇员;孙某系张某的无偿帮工人。李某受伤后,进行了多次住院或门诊治疗。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因此次损伤造成1个9级伤残和4个10级伤残。其后期医疗费评估为3万元。此外,李某支付鉴定费1800元。

  因为医疗费用问题,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主张某、驾驶人孙某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万余元。本案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无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为张某提供劳务,孙某系张某邀请的无偿帮工人,即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孙某明知三轮摩托车不允许载人,且在对三轮摩托车车况不熟悉的情况下,让李某搭乘车辆。在驾驶过程中,孙某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车辆翻到桥下,致使李某受伤。

  李某的损害系提供劳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驾驶人孙某重大过失行为所致,其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明知车辆系三轮摩托车,不具有安全乘搭的条件,仍选择乘坐,自己亦有一定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孙某与李某的责任比例为6:4较为适宜。

  李某系在从事提供劳务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张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由于孙某系张某的无偿帮工人,因此,对于孙某应承担赔偿的部分,张某有连带赔偿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除已垫付的费用外,由被告张某再赔偿李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300536.76元。其中的180322.06元由被告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张某代为履行此180322.06元,可向孙某追偿。判决发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2月10日《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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