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配合领取抚恤金 法院强制执行扣划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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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凌星宇 赵瑞

  2月3日,在法院强制划扣下,小李兄妹5人终于领到了父亲李某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2021年,李某病故。李某原工作单位向其亲属通知:可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共计12万余元。

  没想到,这笔钱却引发了小李等人与继母张某之间的矛盾。

  小李等人一致认为,张某在李某生前身患重病时,未见其尽到照顾义务,因此她没有资格领取这笔钱。而张某认为,虽然自己和李某是再婚夫妻,但作为李某的合法妻子有权参与抚恤金的分割。对于李某生病期间的照顾问题,张某的解释是因为自己身体不佳,常年需要看病、吃药,有心无力。

  由于双方对这笔抚恤金、丧葬费的分割问题产生分歧。小李等人将张某起诉至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立案后,多次组织李某子女与张某沟通,但双方均不愿让步。2021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丧葬费归子女所有,抚恤金中张某分得30%,剩余部分子女平均分配。

  小李等人不服,认为张某分得抚恤金过多,上诉至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二审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丧葬费归李某子女所有,抚恤金张某分得20%,剩余部分子女平均分配。

  调解书生效后,小李等人与张某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再次产生争执,张某拒绝配合领取。于是,小李等人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张某仍拒绝配合。

  为保障小李等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决定强制执行。经调查了解,李某的原单位在乌鲁木齐市。2月3日,执行法官前往乌鲁木齐市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进行扣划,并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继承份额,向各继承人发放。

  法官提醒

  家属之间因抚恤金、丧葬费的分配问题反目而对簿公堂的问题并不少见。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丧葬费应用于办理丧葬事宜,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职工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

  那么,丧葬费、抚恤金是死者的遗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可见,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和丧葬费是死亡后产生的,所以不是遗产。

  那么,法律规定该如何分配死亡抚恤金呢?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死亡抚恤金属于死者特定家属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时,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法院一般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但同时还会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以确保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且不违背抚恤金发放的目的与初衷。

李济良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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