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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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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

  任公司托克逊县黑山露天煤矿

  1600万吨/年环境影响评价公

  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国能新疆托克逊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新疆水木清华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完成编制。现向公众公开本项目环评有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一、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托克逊县黑山露天煤矿1600万吨/年

  建设地点:托克逊县黑山露天煤矿位于托克逊县西北约 90km处,北距乌鲁木齐市约 65km。

  建设内容:项目由采掘场、排土场、地面生产系统、地面防排水工程、工业场地、地面运输及其配套建设的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生产规模为1600万吨/年。

  二、公众若要查阅此报告书或索取有关信息,请于即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联系,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国能新疆托克逊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陈程18999275057

  环评机构:新疆水木清华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工13565832739

  邮箱:1205203862@qq.com

  公众意见表可通过自治区生态保护协会网站进行下载,网址: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本公示有效期为发布日起10个工作日。

  国能新疆托克逊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2月10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申请工伤认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我局对以下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已经做出行政决定并按规定进行了邮寄送达,但因地址有误或变更等原因未能送达。现予公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单位:

  重庆财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认定靳随平为工伤)

  新疆永盛惠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认定吴锁柱为工伤)

  新疆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郭鑫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乌鲁木齐绿雅庭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薛玉霞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送达个人:

  杨金满,男,汉,1976年1月22日 (关于杨金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我局以对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对以下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了送达,但因地址有误或变更等原因未能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工伤处领取《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10日。

  四川劲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伤者:李张味

  北京核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伤者:牟秀贞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10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3〕023号

  新疆凯瑞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2〕第455号(努尔江·艾合买提)诉你单位关于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10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3〕022号

  乌鲁木齐新柒夜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2〕第762号(姑丽娜尔·阿布力孜)、第763号(阿不力孜·赛买提)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3月31日下午15: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庭(乌市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10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郑晶,女,公民身份号码:411402198602273048。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

  陈桦,男,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7905297513。

  保证人:新疆万田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曾用名:新疆金茂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1月23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13号。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89万元,期限为3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债务人自2022年3月21日起开始拖欠债务,截止到2022年8月22日已连续逾期155天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保证人)》及《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2年8月22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849691.30元、利息及罚息21915.48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871606.78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薛晨

  电话: 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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