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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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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2022)新0109破1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新疆屯河金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2年12 月19 日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为新疆屯河金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新疆屯河金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3年4月5日前,向新疆屯河金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98 号葛洲坝大厦 20 层;邮政编码:830000;联系人:王君;联系电话:1389997700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疆屯河金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新疆屯河金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新疆屯河金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4月11日上午北京时间 11 点在本院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2022)新0109破2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新疆懿菲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2 年12月 19 日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为新疆懿菲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新疆懿菲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3月10日前,向新疆懿菲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98号葛洲坝大厦20层;邮政编码:830000;联系人:王君:联系电话:1389997700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疆懿菲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新疆懿菲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新疆懿菲贸易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2023年 3月 15 日上午北京时间 11 点在本院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乌鲁水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阿依仙·肉孜别克:

  本院受理原告依地热斯·巴拉提诉你(2021)新 0102 民初 15071号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 0102 民初 1507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马秀荣:

  本院受理斯玛依·阿布力米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0105民初37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仲裁公告

  五家渠润邦物业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杨春明、张引琴、崔小连、张浩、杨春庆、马艳香诉五家渠润邦物业有限公司关于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 1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10:30分,在本院仲裁庭(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5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 15日内,逾期不领,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2月10日


  阿拉尔市恒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韩国庆诉你单位关于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师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197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新疆阿拉尔市军垦大道西路928号社保局二楼仲裁院窗口)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结果,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

  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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