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版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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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飞:

  本院审理原告杨乔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新2327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杨乔木借款40000元及利息6240元(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被告王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杨乔木公告费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王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9日

  朱建明:

  本院受理(2022)新 2324 民初 1934号,原告席光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7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8080.8 元,2022年4月 1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 14.8%付至本金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172 元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 10: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9日

  昌吉市金信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军勇与被告王家俊、新疆福益食品有限公司、昌吉市金信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22)新2301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新疆福益食品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上诉请求为:一、请求判令撤销 (2022)新2301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二、请求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9日

  陈宝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汇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陈宝兵、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新2301民初1038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汇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835950元;二、被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汇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149751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公告

  (2023)新40民初6号

  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博州检察院)与被告田天福、田云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联系人:李政,伊犁州法院民三庭审判员。

  联系电话:0999-8335216,15809999190。

  联系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新华西路 661号伊犁州法院

  特此公告。

  附:

  1.民事起诉状

  公益诉讼起诉人:博州检察院,被告:田天福、田云开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田天福、田云开共同赔偿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1344元的十倍赔偿金13,440元;2.判令被告田天福、田云开在省级以上媒体向公众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6日、9月10日,双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公司分别对辖区双河市黄爱民超市、双河市玉玉综合商店内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两店内销售的豆芽检出 4-氯苯氧乙酸钠(俗称无根水)成分。2021年10月29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公司对新疆友好(集团)股份公司博乐友好时尚购物中心超市内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送检的黄豆芽检出 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经查实,上述超市或商店销售的黄豆芽均系博乐市红涛食品加工坊生产和销售,该食品加工坊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者为田云开,由田云开的父亲田天福实际经营。博州检察院认为,田云开作为食品加工坊负责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田天福明知无根水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豆芽生产中添加的添加剂却故意添加,并将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336 公斤黄豆芽对外销售,损害了社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田天福、田云开应当按照其生产的已流入市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黄豆芽价款 1344 元(336 公斤x4元/公斤)的十倍向消费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媒体上公告道歉。

  2.调解协议

  (一)被告田天福、田云开于2023年3月 18 日前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消费者协会银行账户支付赔偿金13,440元(该款项已交至博州人民检察院);

  (二)被告田天福、田云开于 2023年 3月 18 日前就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事宜在新疆法制报刊登道歉声明(声明稿需提前报经人民法院审核);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 136 元,减半收取 68 元、调解协议公告费均由被告田天福、田云开承担。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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