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家暴妻子 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威”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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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赵福 李蓉

  对家庭成员使用暴力侵害的事件并非鲜见。那么,遭遇家庭暴力时,应该怎么办?近日,和田市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努某与丈夫麦某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麦某甚至对其拳打脚踢。努某多次报警,在民警和社区干部的调和下,麦某承诺不再打骂妻子,努某为了家庭和睦,一直忍受着麦某的行为。

  1月中旬,麦某再次因琐事殴打努某,致努某多处软组织挫伤。伤心的努某于1月31日向和田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和田市法院承办法官立即了解事情经过、努某的伤情,并审查相关证据。

  经过审查,承办法官认为,努某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当日,承办法官依法作出裁定:禁止麦某对努某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威胁等行为,并明确,如违反禁令或拒不执行该令,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送达后,麦某表示服从裁定,将严格遵守禁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官提示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可单独立案,不需要缴纳诉讼费且无需申请人提供担保。

  在面临或遭受家庭暴力危险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勇敢地对家庭暴力说“不”。

李济良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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