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版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03

A+  |  a

张学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学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款 13163.55 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253.4 元;3.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文川江、徐芹芹: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全有诉被告文川江、徐芹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168号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由其垫付的银行借款本息118536.78 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利息为1140 元。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贷款 5561 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3日16:00在本院18 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于鹏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895号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房屋贷款22705.26 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房屋贷款本金的利息3062.80元。(利息暂计算到 2022年 5月31日);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合计:25768.06 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 2023 年4月3日上午 10:30 在本院 18 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法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陈小雪、王    :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佳弘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雪、王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462号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735337.48 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3251.65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 4197 元、保全保险费1100 元。4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4日上午10:30在本院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魏廉:

       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7月4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5120号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解除原告与魏廉于 2021 年2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魏廉返还租赁房屋;2.魏廉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 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用费 8820元(暂计算至 2021年12月31 日);3.魏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626.56元;4.魏廉向原告偿还垫付的暖气费 5780.49元、物业费7793.74 元,以上合计 23020.79 元;5.魏廉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 15 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1日上午 10时00分在昌吉市人民法院十二号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张绍起: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中亚农副农资建材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绍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新 2301民初 5816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被告张绍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昌吉市中亚农副农资建材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18160元。案件受理费 254 元,由被告张绍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朱长湖:

       本院受理(2022)新 2324 民初 1911号,原告张兵元诉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40000 元(壹拾肆万元整);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占有资金的利息32789元,计算后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至房款付清为止;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1386元、保全保险费500元,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10: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艾合买提·阿吾提:

       本院受理的原告托合提·克然木诉被告艾合买提·阿吾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2民初14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