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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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朱大刚,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7409262915
借款人、抵押人:李俊秀,公民身份号码:411002197503091082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4203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6年10月17日至2026年10月1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朱大刚、李俊秀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0期(其中连续逾期10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1月28日欠款本金272777.43元、利息15502.62元,合计人民币288280.05元(大写:贰拾捌万捌仟贰佰捌拾元零伍分),2023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3日
借款人、抵押人:何向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5010260028
抵押人:韦振洲,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4511211633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9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3191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4年7月8日至2019年7月8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燕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2期(其中连续逾期1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1月28日欠款本金328437.31元、利息27919.92元,合计人民币356357.23元(大写:叁拾伍万陆仟叁佰伍拾柒元贰角叁分),2023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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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3日
借款人、抵押人:易俊英,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6509080026
借款人、抵押人:姜涛,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6408060050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4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3114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6年4月19日至2026年4月19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易俊英、姜涛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1期(其中连续逾期10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1月28日欠款本金142661.4元、利息6986.62元,合计人民币149648.02元(大写:壹拾肆万玖仟陆佰肆拾捌元零贰分),2023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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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3日
借款人、抵押人:朱臣,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8301213791
抵押人:余红英,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605061828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6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414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玖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4年6月17日至2019年6月1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朱臣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2期(其中连续逾期9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1月28日欠款本金457365.34元、利息29036.34元,合计人民币486401.68元(大写:肆拾捌万陆仟肆佰零壹元陆角捌分),2023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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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3日
借款人、抵押人:张大玲,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602062923
抵押人:赵文松,公民身份号码:321111196908150912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324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佰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4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大玲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1期(其中连续逾期10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1月28日欠款本金534641.24元、利息29375.07元,合计人民币564016.31元(大写:伍拾陆万肆仟零壹拾陆元叁角壹分),2023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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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3日
借款人、抵押人:马军强,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7602014515
借款人、抵押人:张艳秋,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7506093324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2289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7年1月3日至2027年1月3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军强、张艳秋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0期(其中连续逾期10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1月28日欠款本金187850.14元、利息14493.69元,合计人民币202343.83元(大写:贰拾万零贰仟叁佰肆拾叁元捌角叁分),2023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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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9160162 0991-2825790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3日
借款人、抵押人:王雪松,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005140355
借款人、抵押人:周崇梅,公民身份号码:652824198001270023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727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31年11月14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雪松、周崇梅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9期(其中连续逾期9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1月28日欠款本金199848.21元、利息12275.22元,合计人民币212123.43元(大写:贰拾壹万贰仟壹佰贰拾叁元肆角叁分),2023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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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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