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值夜班机会 三天盗窃两次 检察院:累计数额达到“较大”标准 构成盗窃罪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02
A+ | a犯罪嫌疑人李某系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某大型商场的保安。2022年10月6日凌晨,李某利用值夜班的机会,在商场总监办公室盗窃一件玉雕手把件,三天内又盗窃一条香烟。
经鉴定,该玉雕手把件价值1700元,该香烟价值450元,共计价值2150元。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抓获后认罪认罚,退还了赃物。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李某两次盗窃时间间隔近,地点都是工作单位,虽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但累计计算盗窃数额,已达到“较大”标准。
检察机关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认为李某在短时间内两次盗窃他人财物,主观恶性大,两次盗窃金额应合并计算,累计金额已达到“较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李某认罪认罚,被动退赃,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没有造成严重的恶劣影响,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制发检察建议书至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检察官说法
刚上班不久的李某在值夜班时,盗窃同事财物后没有被发现,胆子越来越大,三天内又在同一时间段盗窃同事财物,在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才被动交出赃物;两次盗窃时间间隔仅为三天,具有连续性,已经不是初犯偶犯,如果不用刑法加以规制,将造成更恶劣的社会后果。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并未要求只能一次性完成,相邻的两次地点相似、时间相同、意图相同的盗窃综合来看可以合并评价,累计计算数额。如果在实践中仅规定一次盗窃达到“较大”标准,是对规定的人为限制,不符合立法原意。而关于多次的“两年三次”盗窃规定是基于累计数额不够“较大”为前提的。
对李某认定构成盗窃罪,符合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观,有利于预防和打击犯罪,有更好的社会效果。李某和一般盗贼不同,他本是被雇用保护单位财物,结果监守自盗,自己成了“家贼”,这种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败坏了社会风气。同时,如果对李某的行为仅采取行政处罚,有可能误导人们如何逃避刑事责任。
据2月1日《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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