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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01
A+ | a环评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2021年7月,和田县鑫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阿拉尔市天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新疆和田县大红柳滩东三号砂金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新疆和田县大红柳滩东三号砂金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信息公示,请公众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关于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的全文网络链接:https://share.weiyun.com/RnM0qzi5
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和田县鑫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2月1日
环评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2021年7月,和田县鑫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阿拉尔市天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新疆和田县大红柳滩东四号砂金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新疆和田县大红柳滩东四号砂金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信息公示,请公众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关于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的全文网络链接:https://share.weiyun.com/Kd4aLSNT
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和田县鑫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2月1日
第三师五十一团城镇集中供热工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一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工作站)委托新疆立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第三师五十一团城镇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请公众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https://share.weiyun.com/IosQUSB1
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刘工,15299135760,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项目影响区内的单位、个人及关心本项目建设的人员,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s://share.weiyun.com/7D84SVea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刘工,15299135760,3319708028@qq.com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一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工作站)
2023年2月1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张威(身份证:341282199003094379)
抵押人:张威(身份证:341282199003094379)
保证人: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7年9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威和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5689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年9月19日起至2042年9月18日止,贷款金额叁拾陆万陆仟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21年02月01日,作出(2021)新乌法诺经
字第 3846 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张威,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履行保证责任,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张威,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5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农行乌鲁木齐分行高新区支行
2023年2月1日
朱马别克·吾克力汗:
本院受理原告帕提古丽·别克剑诉你(2021)新 0102民初13465 号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 0102 民初 1346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阿依夏木古·艾买提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玛依媞维丝服装有限公司诉你(2021)新 0102 民初 14339 号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 0102 民初 1433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公 告

2017017号,男,现13岁8个月大(实),该儿童于2011年5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新疆大学斜对面时代购物超市旁被民警发现,后送入自治区救助管理站,2017年7月17日自治区救助管理站将该儿送入我院抚养至今。希望孩子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我院认领,如逾期不认领,该儿将被依法送养。
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
2023年2月1日
公 告

2022001号,女,现5岁1个月大(实),该儿童由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民政局于2022年3月31日送入我院监护抚养至今。希望孩子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我院认领,如逾期不认领,该儿将被依法送养。
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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