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被母亲殴打 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01
A+ | a家住上海市的裴某年幼时父母离异,母亲抚养她长大。然而由于母亲脾气不好,裴某从小就经常遭受母亲打骂。如今,18岁的裴某已经上了大学,但其母亲每个月只给几百元的生活费,这点钱在上海读大学根本就不够。无奈之下,裴某只好边上学边打工。
前段时间,裴某的母亲来学校后发现女儿卡里有数千元后,竟然让女儿还钱。由于女儿拒绝把钱交给母亲,遭到母亲殴打,背部、颈部和头部布满了淤青,动弹不了。而裴某的母亲不依不饶,把自己的银行卡号发给女儿,要求女儿把身上所有的钱都打进卡里。
对此,裴某非常愤怒,她觉得母亲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暴,她该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丹认为,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裴某已年满18周岁,从小她的父母离异,法院将抚养权判给其母亲,自小时候起,她就经常遭受其母亲的打骂。现在其母亲仍然对其实施殴打并向其讨要钱款。显然,裴某的母亲已经构成家暴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第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1月31日《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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