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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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周志强(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608150512)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4月17日签订了编号8200416040042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027号。
因你违反了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3年1月12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469404.16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联系人:庄涛 古丽吉克热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99998293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姚珍宝(男,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8410083556)杨冬梅(女,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61103544X)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3月19日签订了编号8190304577004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及编号8190304577004号的《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637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及《个人贷款抵押合同》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1月12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386579.41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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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祝小英(女,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412232665)
唐爱国(男,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204152679)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12月20日签订了编号8191220272001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191220272001号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91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1月12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475096.5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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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徐静(女,公民身份号码:652723197011100347)
刘新明(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603153253)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2月16日签订了编号8201214670025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201214670025号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475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3年1月12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307483.19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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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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