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版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18
A+ | a乌鲁木齐市聚源优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阿热孜古丽·阿不都勒诉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经我委向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直接、邮寄送达水劳人仲字(2023)第53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且我委电话与你(单位)负责人龚玮哲联系送达事宜未果,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水劳人仲字(2023)第53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2月24日上午11时在本委8楼仲裁庭(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8楼)审理此案,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18日
夏克尔江·阿布都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阿吾提江·阿不力孜诉被告夏克尔江·阿布都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新0102民初26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2时整(遇法定假曰顺延)在本院3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夏克尔江·阿布都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吾买尔·加帕尔诉被告夏克尔江·阿布都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 新0102民初26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2时整(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
2023年1月18日
新疆路歌明天供应链有限公司:
关于彭刚的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阜人社工伤认〔2022〕101号),认定彭刚为工伤。现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阜康市南华路碧琳城正门对面办公楼人社局三楼314室)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8日
新疆元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新疆华谊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诉新疆元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佣金17594.91元整,支付利息903.2 元,(17594.91元×3.85%/12×16,自2021.2.22-2022.6.22),合计:18498.11 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以17594.91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3日按照 3.85%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期间的利息;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10日上午 10 时 30分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尕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马绘蓝诉被告尕建新抚养费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97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6时0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酵法生产泛酸钙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2022年9月3日,我单位委托中科国恒(北京)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酵法生产泛酸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要求,现对该项目进行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1.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的全文网络链接详情见附件
2.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如需查阅纸质报告书可联系中科国恒(北京)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舒工,联系电话:18139663640。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项目影响区内的单位、个人及关心本项目建设的人员,具体公众范围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众意见表可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保护协会网站进行下载,网址: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向指定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表关于该工程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1)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阿拉木图亚村516号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方式:18935775633
(2)环评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中科国恒(北京)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3号楼二层2337
联系人:舒工 电话:18139663640
电子邮箱:367180864@qq.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起止时间: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2023年1月9日-2023年1月20日)截止。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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