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虐待女儿 男子主张撤销其监护权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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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黄剑

  近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五彩湾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判决剥夺生母马某对女儿小玉(化名)的监护权,同时指定小玉的父亲刘某作为其监护人。

  刘某与马某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两人在甘肃省天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2012年5月,马某生下儿子小宇(化名)。2016年4月,女儿小玉出生。因马某常年在外打工,夫妻俩聚少离多,双方感情受到影响。2021年4月,马某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两人协议离婚,小宇由刘某抚养,小玉由马某抚养,各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离婚后,马某带着小玉来到新疆务工。2022年11月,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到举报称,小玉被其母亲虐待。民警走访调查发现,2022年8月至11月,马某经常以殴打、辱骂等形式虐待小玉,造成其身上、脸部、颈部、眼部等多处皮下淤青,遂对马某涉嫌虐待罪立案侦查。

  看着浑身是伤的小玉,民警联系到刘某。刘某立即赶到新疆,安抚好小玉后,于2022年12月18日将马某诉至吉木萨尔县法院五彩湾人民法庭,要求撤销马某的监护人资格。

  法院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公共视频等证据材料,认定马某的行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依法判决撤销马某的监护人资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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