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掉落致使后方车辆受损 法院:卸货也是在使用车辆 保险公司得赔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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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车在使用中因货物掉落导致其他车辆受损,货车司机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以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拒绝理赔,货车司机也不愿赔偿损失,受害人杨某将货车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萨仁通力克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潘某驾驶货车从库尔勒市到和静县某商行。停车场卸货时,货物从车上掉落,导致停在后方的轿车受损。

  潘某当即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报案,工作人员赶赴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轿车车主杨某无责任。

  当日,杨某与潘某共同委托某价格评估公司对轿车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为,杨某轿车的损失价值为29511元,评估费1500元。

  事后,潘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拒绝。

  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潘某认为某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但该保险公司认为,货车并非在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发生3天后,某保险公司向潘某出具了一份《理赔联系函》,表示拒绝赔付,也未对受损车辆定损。

  法官说法

  卸货过程中,货物掉落导致其他车辆受损,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吗?潘某对此不理解,杨某也很费解。

  某保险公司承保潘某的货车,货车的主要用途是运输货物,装货和卸货是使用方式之一,不能狭义地认为车辆在行驶中才属于使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货物掉落致使后方车辆受损,应当认定为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所以,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杨某赔付车辆损失费29511元、评估费15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某保险公司已赔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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