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版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09

A+  |  a

  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米香禾餐厅:

  本委已受理马建勇诉你关于工资等一案沙劳人仲字【2022】第27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2月20日上午10:30 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9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韩永可,男,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841012803X。

  你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WLMQ08P10120170124号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 (2017) 新证经字第9383号。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4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至2047年6月20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债务人自2017年11月21日起,截止到2022年8月3日已累计逾期超过10期以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第三部分中第十章“违约责任 ”及第十一章“提前收回贷款”的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2年7月26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47555.44元、罚息0元、欠息复利0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547555.4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主)。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魏丽

  电话: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月9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吕春燕,女,身份证号码:511102198805206547。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5年12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L-JH-01-2015-7022号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 (2015) 新证经字第17499号。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7.8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15日至2035年12月15日。债务人自2022年2月1日起逾期,截止到2022年6月8日已连续逾期5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第三条第1款的相关约定,债权人于2022年6月8日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2年6月8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为人民币221519.49元、利息4346.12元、罚息121.1元,合计225986.7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魏丽

  电话: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2年1月9日

  吐鲁番胜金乡恰勒坎农牧渔综合

  养殖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由乌鲁木齐中科帝俊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吐鲁番胜金乡恰勒坎农牧渔综合养殖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面向项目所在区域公众征求项目建设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或建议,请公众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及环评单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和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及公众意见表的下载链接:新疆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http://www.xjhbcy.cn/)

  建设单位联系人:马总(18009952540)

  环评单位联系人:石工(13565816783)

  吐鲁番氢氙农牧有限公司

  2023年1月9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