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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助力农药包装废弃物“清零”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王晨 祝菱   发布时间: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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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不仅影响生态环境,残留污染物进入生态链后,对环境生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近日,新疆检察机关针对部分地区存现的随意丢弃农药残余包装废弃物的情况,制发检察建议书,让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再四处“流浪”。

  近日,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奎屯市开干齐乡别列克齐村周边部分农田林带内,有百余个农药残余包装废弃物,附近村民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危害认识普遍较低。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深入调查,现场取证,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磋商,并向奎屯市农业农村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机制。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奎屯市农业农村局迅速行动,积极整改落实。

  4月初,沙雅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农业废弃物随意丢弃问题,该院检察官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职,确保农药包装废弃物得到有效回收和集中处置,同时针对农资经营者、使用者,加大防治环境污染、不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等方面的宣传。

  为确保公益诉讼监督取得实效,检察机关将持续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工作“回头看”,切实保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集中处置不反弹,力促形成长效机制,助力乡村振兴。


延伸阅读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一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检查员等农药包装废弃物清洗审验机制。

  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责任编辑 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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