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开发软件 中途毁约赔偿近200万元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张秀 张文婧 发布时间: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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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了项目交付进度与时间、测试与验收、合同总金额与付款方式、开发团队人员名单、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生效、变更及解除的条件等。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根据乙公司要求,安排人员开展现场走访、调研、咨询等工作,着手研发软件。
2019年,乙公司突然向甲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且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表示乙公司无故暂停项目,导致其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验收,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如乙公司确定终止项目,则须依据合同结算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随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合同终止通知》,理由为项目与乙公司实施条件和实施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对此,甲公司迅速出具《律师函》,表明合同已经履行60%,若乙公司拒不配合,将依法维权。
乙公司不为所动。
2021年初,见合同履行再无可能,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解除合同,判令乙公司支付相关损失及违约金700万余元。法官审理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有单方解除条款,合同目的已然无法实现,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可以认为甲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且解除时间应为起诉状送达被告之日。关于甲公司的损失,应当依据其所完成工作量的百分比,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计算得出;至于合同中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条款,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服务费、差旅费、违约金等各项费用191万余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说法
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常常存在如下争议:
●软件开发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软件开发过程中存在需求变更情况,对于违约方如何认定;
●双方的损失如何认定;
●软件开发成果是否存在技术问题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委托方单方认为所开发软件已不符合其需求,放弃继续履行合同。此时,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受托方具有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委托方应当根据受托方已完成的工作量对其进行赔偿。
意义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通常会存在合同约定不明、因委托方技术盲区导致合同履行中双方冲突且诉讼举证困难等诸多问题。需要提醒大家,对于开发成果的交付,一般由开发方承担举证责任,若因委托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合同时,应当按照受托方已完成工作量确定其为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责任编辑 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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