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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调解协议 岂能无故反悔

分类:新疆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作者: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罗莎莎   发布时间: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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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方把我打骨折了,他得赔偿我各项损失6万元。”近日,兵团第九师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当庭判决驳回原告康某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2021年11月19日,额敏县居民康某、袁某因一点小事发生肢体冲突,后康某打电话报警。次日,在当地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两人达成《治安调解协议》。

  今年3月,康某一纸诉状将袁某告到法院,称两人之前的肢体冲突导致其左侧肋骨骨折,诉求袁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万元,并出示了医院诊断证明。

  接案后,额敏垦区法院将法庭“搬”至康某、袁某居住地,同时邀请当地60多名群众旁听。

  法院查明,康某与袁某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约定,双方互相赔礼道歉,不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不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提供的执法视频证实,康某签字确认调解协议时,左侧肋骨已经骨折,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合同可撤销情形,康某明知自己肋骨骨折依然签字,不存在重大误解。

  额敏垦区法院副院长、此案主审法官葛阳介绍,调解协议相当于民事合同,表示双方当事人已就某一事件达成和解。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康某同意并签字确认调解协议,是对自我权利的处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不存在可撤销情形的情况下,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双方调解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 荣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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