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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欲弃养养父母,法官说“不可以!”

分类:新疆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作者: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格玉洁   发布时间: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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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开家乡重庆,到新疆定居23年,始终未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3月14日,71岁高龄的养父母一纸诉状将养子殷小某告上了法庭。3月2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殷某、周某诉殷小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养子殷小某当即给付赡养费3000元,并约定以后每月给付养父母1000元赡养费。

  1978年2月22日,殷某夫妇依法收养时年8周岁的殷小某,并入户重庆市垫江县某村3组。两人对殷小某视如己出,尽心尽力地抚养,一直至其成家立业结婚生子。1999年1月,殷小某到察布查尔县务工并购买房屋,随后将其本人及妻子张某珍的户口迁入察布查尔县某乡,一家人在此处定居至今。最初殷小某也会给二老打电话关心一下他们的生活,二老还专程从重庆到新疆探望养子一家。但2008年以后双方就基本没有往来了,殷小某也未尽到赡养义务。

  3月13日,身在重庆的殷某夫妇通过网上立案将养子殷小某告上了法庭,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两人专程和委托律师一起来到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调解中,殷小某辩称自己的妻子身患癌症,家里的两个孩子刚刚大学毕业,自己生活条件较差。他认为养父母在重庆有养老金,足够其日常生活开支,自己不需要再给付赡养费了。殷小某的妻子则坚决不同意给付公婆赡养费。殷某和周某表示自己对养子尽了抚养义务,现在都已经是71岁的老人了,养老金较低,也没有其他经济收入,日常生活确实较为困难,希望养子能够尽赡养义务,同时希望一家人能像过去一样和睦相处。

  法官从情理法出发耐心释法析理,对被告殷小某和其妻子给予了批评教育,告知他们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经过一上午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殷小某给付原告殷某、周某赡养费每人每月500元(自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共计9000元,当即给付3000元),剩余赡养费6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被告殷小某自2023年1月起每月给殷某、周某支付赡养费1000元,共计12000元,每半年累计支付一次。调解完后,在法官的劝说下,殷小某和妻子将老人接回了自己家。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该案中殷小某虽然是殷某和周某的养子,但双方收养关系依法成立,殷小某依法应当为其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养父母给付赡养费。距离和暂时的困难不能成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借口。


责任编辑 荣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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