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 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免予刑事处罚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房佳伟 洪晶晶 谭锦锋 发布时间:2022-04-11
A+ | a“我上诉,希望免予刑事处罚。”近日,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上诉案件,上诉人鲁某称,其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他们的谅解,应该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师中院查明,2021年9月某日晚间,鲁某驾驶客车行驶在G217线,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陈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法院结合鲁某的法定、酌定情节,依法判决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鲁某不服。他认为,案发后,他迅速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认定为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他们的谅解,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师中院审理后认为,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不属于交通肇事罪法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交通肇事后,积极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是肇事人的法定义务;赔偿被害人亲属遭受的损失,也是鲁某应负的法律责任。
“鲁某肇事后的一系列行为,法院在量刑时会加以考虑,但必须正确把握宽严尺度,合法处理民事赔偿与公正量刑的关系,不能将民事赔偿与从宽处罚划等号,所以鲁某的诉求不能成为其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此案二审审判长任保军说。据此,该院于3月24日当庭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规定(摘选),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责任编辑 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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