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罐诊疗“引火上身” 养生馆赔偿1.2万元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古雪丽 阿地兰·艾合买提 发布时间: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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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罐诊疗“引火上身”养生馆赔偿1.2万元
肩部疼痛、颈椎难受,为缓解身体不适,不少人选择去养生馆拔罐、按摩。殊不知,不少养生馆在拔罐诊疗时,火源多为酒精炉,很容易引发皮肤烧伤等事故。近日,和静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养生馆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顾客被烧伤的案件。
案情:店主操作不当 阿某皮肤受伤
2021年4月,和静县居民阿某因身体不适前往该县一家养生馆接受拔罐诊疗,店主凯某不小心将酒精炉打翻,酒精溅到阿某面部及胳膊等,瞬间起火。
被烧伤的阿某立即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阿某多部位烧伤,伤情二级;阿某也因此情绪低落,后被诊断为抑郁症。治疗期间,阿某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1.4万余元。出院后,阿某到养生馆要求凯某赔偿,二人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阿某一纸诉状将养生馆诉至和静县法院。
案件事实清楚,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庭前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养生馆赔偿阿某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
说法:事实清楚 养生馆担责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致使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法官查明,养生馆在为阿某提供服务时,因操作不当造成阿某皮肤烧伤,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事故发生后,该养生馆店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阿某皮肤大面积烧伤。且经法院审查,该养生馆持有营业执照、工作人员持有上岗证。
事后,法官要求美容养生机构经营者要增强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在监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合法诚信经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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