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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王筱玮   发布时间: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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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5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开发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警示经营者合法经营,提示消费者理性消费。

  ●吐鲁番市某公司生产淘汰螺纹钢

  2021年6月1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执法时发现,该市某公司利用轧钢机生产线加工无法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的螺纹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79.21万元及螺纹钢286.17吨,吊销营业执照。

  ●乌苏市某通讯公司擅自给消费者开通收费业务

  2021年2月21日,乌苏市某通讯公司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验证的情况下,擅自为其开通“会员权益集团业务”。经查,该通讯公司为维系客户,前期会赠送3个月“会员权益集团业务”,到期后应向消费者确认是否续费使用,但该公司未经确认,擅自开通收费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

  ●阿克苏市某公司违规收取车位费和保证金

  2021年10月8日,阿克苏市某公司违规收取业(车)主租赁车位保证金,自行提高地下车库业(车)主租赁费收费标准。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条文,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65万元的行政处罚。

  ●哈密市某超市虚假商业宣传

  2021年1月13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辖区某超市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同至堂牌亚麻籽油、诺沛牌富硒高钙羊奶粉等产品均属普通食品,并非药品或保健品,但在营销活动中却夸大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超市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伊犁州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驼奶粉

  2021年3月1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抽检当地某公司生产的15批次驼奶粉,结果3个批次未检测出驼奶成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至伊犁州公安局办理。

  ●哈密市民宋某售卖假冒知名白酒

  2021年3月17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该市市民宋某售卖假冒知名白酒。哈密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该市公安局,依法检查宋某的15918瓶郎酒、1188瓶習酒。经鉴定,以上均为假冒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关规定,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其行为涉嫌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至哈密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分局办理。

  ●乌鲁木齐市某超市销售过期鸡肉米饭

  2021年4月15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超市销售过期鸡肉米饭34盒。经查,鸡肉米饭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7日,有效期至2021年3月10日。截至举报日,已售出146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鸡肉米饭34盒,罚款5万元。

  ●昌吉州某公司在饮料中添加药物成分

  2021年4月25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抽检某公司库房内的产品时,发现猕猴桃饮料500件不合格,营养饮料含西地那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至昌吉市公安局办理。


责任编辑 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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