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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能反悔吗?

分类:新疆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作者: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荣小芳   发布时间: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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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磊(化名)是某教育培训学校股东。2021年3月,张红(化名)通过股权转让,受让了李磊的部分股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于2021年8月10日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协议签订后,张红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2021年7月,培训学校经营状况不佳,张红通过短信通知李磊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李磊未应允。

  2021年底,张红以“双减”政策出台后,双方经营理念有分歧、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将李磊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李磊退还股权转让款项。李磊提出反诉,要求张红配合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近日,乌市米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磊和张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生效,双方并不构成根本违约。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发生冲突往往涉及公司经营方向的决策、公司控制权等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述事项均要经过公司决议,有严格的表决程序、股权比例要求等,如果原告认为公司决议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可以提起知情权诉讼或者认定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但这并不能成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定理由。

  人合性(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关系,这种关系很像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基础,股东之间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双减”政策出台既不属于不可抗力,亦不属于情势变更,不能作为原告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理由。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红的诉讼请求,支持李磊的反诉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责任编辑 荣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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