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首例侵害英雄 烈士名誉、荣誉罪案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1-12
A+ | a近日,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新疆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驳回被告人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年11月10日,皮山县人民法院对新疆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及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11月22日上诉至和田地区中级法院,12月29日,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犯罪事实,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和田地区中级法院对原判认定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李某为了博眼球,用不雅手势和不敬姿势摆拍并将照片上传网络,在其好友善意提醒上传此类照片不当后删除又再次上传,致使不雅照片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犯罪的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严重。原审法院对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以及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判决均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和田地区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案依法公开审判,对全社会有着重要的教育意义,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事迹和精神,诋毁烈士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 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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