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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守护家乡绿水青山 “我与宪法的故事”系列报道④

分类:新疆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作者:首席记者 王晨 通讯员 刘芹 整理报道   发布时间: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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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述人:沙湾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 余传备

  11月30日,我和同事前往沙湾千泉湖国家湿地公园,对一起公益诉讼案件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冬季的薄雾下,湖面上覆盖了一层薄冰,明亮如镜,湖面周边“爱护湿地 保护环境”“禁止放牧”的提示牌格外醒目,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监督下,沙湾市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千泉湖位于沙湾市商户地乡,3000多个泉眼相连,绿水碧波,被誉为西部“白洋淀”,2018年被国家林业局命名为沙湾千泉湖国家湿地公园,是当地群众的“天然氧吧”。

  去年6月,我们收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千泉湖国家湿地公园非法放牧、取土,还随意堆放垃圾,破坏了湿地生态环境。

  我和同事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调查取证,发现湿地公园内确实存在围栏被推倒、牧民在湿地内放牧、大量垃圾长期未清理等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中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现场取证后,我们迅速与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联系,组织召开见面会,分析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商讨如何加强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协作。

  随后,我院依法向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召开会议落实整改修复工作,安排人员彻底清理堆放的垃圾及产生的污水,修复被推倒的围栏,设立湿地公园禁止放牧警示牌和爱护湿地、保护环境宣传提示牌,同时建立全天候巡查制度,加大日常巡查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对千泉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保护,我们持续追踪该案,会同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等部门,联合成立了沙湾市千泉湖国家湿地公园公益诉讼保护基地,共同研究制定协作机制和《湿地公园保护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并建立环境保护、林业和草原等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公益诉讼特约检察官助理制度,把湿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保护绿水青山、雪山冰川、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资源,是新疆各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2018年以来,我们立足检察职能,围绕“美丽沙湾”生态文明建设,开展了“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守护家乡绿水青山,我为美丽沙湾代言”等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办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74件。

  如今,每当我看到头顶的蓝天、听到鸟儿的鸣叫,既感到欣慰,又觉得责任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愿尽己所能,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依法守护家乡的绿水青山。

  

责任编辑 荣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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