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 男子向前妻索赔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 张秀 张雅茹 潘虹 发布时间:2021-08-16
A+ | a 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要求前妻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会支持吗?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
王某与李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小某。婚姻存续期间,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7年1月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调解,二人解除婚姻关系,王小某由李某抚养,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离婚后,王某认真履行抚养义务,但在2019年,王某怀疑王小某并非自己的亲生女儿。后经亲子鉴定结果显示:王某和王小某之间亲子关系不成立。
得知真相的王某深感自己被蒙骗,一纸诉状把前妻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谎称原告王某与王小某有亲子关系,使原告不明真相,将孩子当作自己的亲生女儿进行抚养,被告的这种欺诈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其次,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再次,原告用心抚养了9年的孩子竟不是自己亲生的,被告的上述行为对原告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作出判决:李某需返还王某支付的女儿王小某抚养费共计12万元,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官提示: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这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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