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疆法制报 > > 新疆 正文

工人操作不当意外身亡 涉事方按比例承担责任

分类:新疆   来源:   作者: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潘虹   发布时间:2021-07-26

A+  |  a

  

  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驾驶员发生事故意外死亡后,施工方向驾驶员雇主追偿赔偿金的案件。

  2020年,王某与刘某签订了机械租赁合同,约定刘某的工程队负责某项目的施工。同年7月的一天,刘某雇佣的压路机操作手魏某施工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压路机翻下路基,魏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刘某为躲避责任,拒绝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王某为保障项目顺利进行,不得已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95万元。之后,王某多次找刘某协商追偿,刘某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无奈之下,王某将刘某诉至乌市沙区法院。

  庭审过程中,刘某认为,其与王某不存在追偿关系,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查明,王某系新疆某建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与被告刘某签订了机械租赁协议,双方明确约定了刘某提供压路机操作手,王某负责相关费用。据此,法院认为,刘某与死者魏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魏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王某赔偿魏某家属损失后,向刘某追偿合理合法。

  同时,虽然王某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且已支付赔偿金,但王某和刘某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核定本次事故的责任比例。

  经查,乌市交警部门调查事故原因时,王某认可是自己让驾驶员把压路机带到事发工地的事实;另一边,刘某在雇佣驾驶员时未审查其驾驶资质,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承担40%的责任,刘某承担60%的责任。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安全生产容不得丝毫松懈和半点马虎,从事相关工作时,一定要雇佣有相关资质、技术过硬的工人,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责任编辑 荣雪颖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