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级法院规范执行行为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古雪丽 发布时间:2021-06-02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 5月3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通气会,公布了十起执行审查类典型案例,向大众普及执行工作的一般规律和特点,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执行中产生的各类问题。
据了解,执行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其主要目的是迅速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执行程序还包括执行实施环节和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作为嵌入在执行实施程序中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目的是解决执行过程中衍生的程序和部分实体争议,是为执行实施提供监督和保障的程序。
自治区高级法院执行二庭庭长王瑾说,在司法实践中,群众对于强制执行程序,特别是对通过提起执行异议、复议、监督程序来纠正不规范或错误执行行为的程序较为陌生,影响了通过法律途径对自身合法权利的救济,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
近年来,为发挥执行审查类案件对促进执行行为规范化的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治区高级法院实行了一系列举措,使该院执行审查类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2020年,该院受理执行审查类案件200多件。今年1月-5月,自治区高级法院已受理该类案件155件。
“自治区高级法院将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大力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王瑾说。
延伸阅读
1-5月执行审查类典型案例(选登)
陶某申请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确认之诉 给付内容
基本案情:
陶某与乌鲁木齐某装修公司(下称某装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一、原告陶某与被告某装修公司签订的结算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二、原告陶某欠被告某装修公司房款已经抵销。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乌市沙区法院驳回陶某执行申请。陶某不服,向乌市沙区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均被驳回。陶某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本案从判决内容来看,该判决确认原告、被告结算协议书合法有效,并确认双方之间的债务已抵销,该民事诉讼为确认之诉,判决并不存在给付内容,没有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判项。故乌市沙区法院、乌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陶某的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执行依据能够进入执行程序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是给付内容明确。本案民事判决为确认之诉,无明确给付内容,不具备可执行性,当事人如果需要申请执行,可以通过另行提起给付之诉,取得生效判决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延伸阅读
1-5月执行审查类
典型案例(选登)
刘某申请执行复议案
关键词:利害关系人 执行异议
基本案情:
喀什地区某县自然资源局与某房地产公司、某装饰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刘某以被执行人尚欠其工程款项为由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优先受偿权。喀什地区中级法院驳回其异议请求,刘某不服,向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是法定优先权,但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涉及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双方结算是否合法、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欠付工程款具体金额等多项实体权利争议,需要经过诉讼确认,在取得执行依据的情形下方可行使相应权利。刘某在未经生效判决确认的情况下主张某房地产公司欠其工程款400万元,即使该款项双方已经签字盖章,但仍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故刘某主张的优先权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案件利害关系人,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建设工程合同涉及诸多实体问题,需要经过诉讼取得执行依据后,向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施工人仅凭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或结算书主张优先受偿权,存在与被执行人相互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可能,法院不予支持。
新疆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利害关系人 案外人
基本案情:
李某、程某、田某等人与拜城县某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拜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求被执行人拜城县某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对其番茄酱自行处置。案外人新疆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在执行法官监管下将番茄酱运走,但未向监管账户付款,后拜城县法院向该公司发出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该公司不服,向拜城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拜城县法院依法驳回该公司异议,并告知该公司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该公司不服,向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新疆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是对拜城县法院执行行为不服,并不是主张对该批番茄酱享有所有权以排除执行异议,故其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应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还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拜城县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告知申诉人救济途径错误,自治区高级法院对拜城县法院异议裁定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的异议分为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和对标的以实体权利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案外人异议,二者的审查标准与后续救济途径均不同,故申请人在提出异议时需明确其请求内容,法官也需正确行使释明权,才能在审查中正确处理当事人的诉求,维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益。
柯某申请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合并执行 执行顺序
基本案情:
周某申请执行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相同的两案合并执行,对前案中查封的四套房产评估拍卖后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并将以物抵债后剩余案款40万余元迳行抵偿后案的执行标的。利害关系人柯某向独山子区法院及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该四套房产剩余案款40万余元的轮候查封权利均被驳回,遂向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独山子区法院对前案系首轮查封,对涉案财产享有处置权,但在涉案四套房产拍卖以物抵债、前一案件执行完毕的情形下,对剩余案款在后一案件未予查封的情况下并不享有处置权,该院将两案合并执行,用前案剩余案款抵偿后案执行标的,损害利害关系人柯某作为轮候查封申请人对剩余案款享有的顺位权利,故自治区高级法院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典型意义:
轮候查封的效力及于查封标的物的替代物,对于标的物变价中多于在先查封债权人应得数额的部分,轮候查封债权人有权对该部分主张权利,即使两案合并执行,执行法院应当按照各债权受偿顺序进行清偿,避免损害顺位在先的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新疆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复议案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追加被执行人
基本案情:
新疆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实业公司)与李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某实业公司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李某的配偶蒋某为被执行人,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昌吉州中级法院驳回后,某实业公司不服,向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规定未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本案执行依据对债务的性质已明确认定为李某所负债务,并未认定该债务系李某与其配偶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某实业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符合法律规定,自治区高级法院未予支持。
典型意义: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若在审判程序中未经人民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夫妻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
责任编辑 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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