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保护你的知识产权?公证值得拥有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27
A+ | a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助力我区企业尤其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近年来,新疆各公证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积极探索,创新服务,办理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公证案件,尤其善用保全证据公证“利器”,为知产企业和个人有效地固定侵权证据,有力地维护了知产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解决举证难
“x阳”和“x阳咖啡”是我区餐饮行业知名品牌,杨某某是 “x阳”和“x阳咖啡”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近年来,他发现新疆多个地州市的多家西餐厅未经其同意和授权,擅自使用与“x阳”和“x阳咖啡”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店面招牌,侵犯了其持有的注册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
为制止侵权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某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鉴于侵权行为取证较为复杂,为保证公证方式和取证手段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公证人员先后赴疆内3个地州、5个县市固定和提取证据,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全证据公证助力著作权保护
A公司与B公司签订“X友”软件使用许可合同,A公司支付了使用费,有偿获得“X友”软件的使用权。在使用过程中,A公司发现B公司为其安装的软件不能满足正常办公需求,与合同约定不符。A公司经与“X友”软件著作权人联系,确定B公司为其安装的“X友”软件非正版。A公司向公证处提出固定证据的申请。公证处采取保全证据的方式进行办理,由两名公证人员现场监督A公司的技术人员操作软件,将操作过程及相关的网页进行固定和保全。最后,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了一份长达20页的证词和包含120张网页截图的公证书,最大限度地固定和提取了证据,为当事人诉讼维权提供了有力证据。
在企业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侵权案件中,由于知识产权涉及客体多、技术性强、隐蔽性强等特性,证据的重要性尤为突出,甚至可能主导整个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结果,公证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手段,具有法律赋予的优势证据效力。因此,善用公证可以为权利人维权提供有力证据保障,解决取证难、举证难、证据效力低等问题,助力权利人有效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公证+互联网”为权利人高效护航
当前,我区公证行业正积极融入知识产权发展的时代大格局,立足于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职能职责,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不断创新,拟推出“公证+互联网”业务发展新模式,积极构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形成线上线下保护兼备,传统公证与智慧公证并存的多元化知识产权公证保护体系。
A公司是我区的一家外贸创汇企业,长期在“一带一路”国际贸易圈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近期,该公司在参加一宗大型国际招标过程中,应招标方要求需要将A公司的商标、专利证书等资质证件办理公证,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均在国外,无法回到国内申办公证。当公证处接到该公司求助电话后,指导公司相关人员登录线上公证平台,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完成身份核验和线上电子签约公证流程,最后公证员再通过大数据平台对企业资质和证照进行审核和验证,最终在规定期限内为企业办理了所需的公证,“零接触”解决了企业办理公证的难题,也为我区外汇企业进行国际贸易谈判增加了竞争力和证明优势。
未来,我区公证行业将进一步高质量高标准地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方面,积极开拓新型公证业务,充分利用线上公证平台,保管各类有关知识产权的电子数据,丰富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项目,完善“一站式”知识产权公证服务措施。另一方面,积极融入市场监管、司法、公安、法院等部门协同保护机制,协助构建行政执法、司法保护、调解仲裁全方位的知识产权维权保障体系,为广大企业和个人提供高效、智能、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我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2817048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2827448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2824500
乌鲁木齐市亚心公证处:4666675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3351204
小贴士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
●什么是知识产权公证?
知识产权公证是将知识产权权属内容及相关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合同、声明、保全证据等公证行为加以固定,并以公证书的载体形式客观全面地表现出来。
●为什么要向公证处申请知识产权公证?
知识产权存在状态、侵权行为状态、侵权损害程度等,都能以公证证据来证明。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经合法授权的知识产权使用者、知识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等,均可以借助公证手段来进行确权和解决争议纠纷。
●知识产权公证的优势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新疆公证协会供稿
责任编辑 郑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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