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翁闹离婚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吴敏玲 发布时间:2020-11-26
A+ | a近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萨尔布拉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年近八旬的原告木某(1941年出生)将妻子被告马某(1947年出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马某离婚并返还其工资卡里的存款,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木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8年,原告木某与被告马某经原告亲戚介绍认识后,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好,家庭矛盾主要起因于家庭琐事。原告诉称被告对他的关心照顾不够,还将他工资卡里的30000元钱借给他人,收回后自己占有。被告辩称,原告应该有责任心,既然二人结了婚,就应该在一起好好的生活,她一直在尽心照顾原告,还经常带原告到乌鲁木齐她的儿子家去散心游玩;工资卡中钱并不是她一人花的,是二人共同去乌鲁木齐游玩、种地花费的。2019年6月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离家到乌鲁木齐县儿子家居住一直未回。原告于2020年10月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原告木某与被告马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依法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虽存在家庭矛盾纠纷,皆为家庭琐事,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间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双方均为再婚,更应以慎重的态度正视和珍惜所建立的婚姻关系,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谅、互让、互敬、和谐相处,加强日常感情基础的培养,及时的交流沟通化解家庭矛盾纠纷,积极构建家庭和谐氛围。
原告诉称30000元由被告占有,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当庭予以否认,法院对该项陈述事实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驳回原告木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责任编辑 郑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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