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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作出重大调整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古雪丽 刘运琦   发布时间: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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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法制报网讯 9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即日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全区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作出重大调整,在具有管辖权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基础上,新增加8个中院及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

  据自治区高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张疆华介绍,这一调整,旨在促进司法服务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贯彻落实新疆法院服务保障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1+N”系列措施,将进一步优化区域法治环境,便利当事人诉讼,完善我区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

  据介绍,近年来,我区对外经贸交往增长迅猛,全区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及类型已发生较大变化,为适应新变化新形势新要求,自治区高院结合全疆的地域特点及各级法院民商事审判力量的配备情况,增加3个中院(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个基层法院(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喀什市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昌吉市人民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具有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

  据了解,自治区高院已出台《关于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审理指南》,并向全区法院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通过梳理我国现行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全区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情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进一步妥善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 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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