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头息”不得计入借款本金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李续群 黄冠 发布时间:2020-08-26
A+ | a “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预先扣除的利息。实践中常常存在出借人在借出款项时预先扣除一部分利息或者扣除借期内的全部利息的情况,虽然预先扣除利息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2016年7月3日,经朋友介绍,蔡某以买房子需要资金为由向罗某借款1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6年8月2日归还,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为6%。借款到期后,蔡某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2019年初,罗某将其诉至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蔡某偿还借款13万元。
2019年2月25日,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原告罗某提交了被告蔡某向其出具的借条原件,证明蔡某借款13万元的事实,并详细说明了借款给付情况。蔡某辩称,借款当日罗某从借出的13万元本金中先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7800元,实际借款是12.2万元。原告罗某认为,借款当日被告蔡某收到13万元借款后,才向其支7800元利息,借款本金应以13万元为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出借人出借款项经借款人占有、使用后利息才可能产生,是借款人完全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若在出借款项后当即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则剥夺了借款人对于部分借款本金的期限利益,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法院认定本案实际借款本金为12.2万元。2019年3月28日,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某122000元。
法官提醒:“砍头息”的约定实际上减少了出借人交付的金额,变相提高了借款人应当支付的利息,违反了法律关于最高利率限额的规定。实践中,出借人往往利用地位优势,要求借款人支付“砍头息”,这种做法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款项少于合同约定数额,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
责任编辑 杨蕊 李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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