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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抚养费 就无权探视孩子吗?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李续群 庞晓燕   发布时间: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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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

       2018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儿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李某,抚养费由男方李某承担,女方两个月可以探视孩子两次。离婚后,王某去探望孩子,李某阻挠拒绝探望。今年4月,王某将李某起诉至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我不同意让原告见孩子,是因为孩子的生活费、抚养费都是由我承担,目前孩子由我的父母照顾,且原告没有固定居所且行踪不定,如果原告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一半,我可以让原告每月见孩子一次。”庭审时,被告李某辩称。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时就探望孩子达成协议,该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被告李某答辩不允许原告王某探望孩子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也明确约定抚养费由被告李某自行承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每月探望儿子一次,每次为一天,被告李某有协助王某探望的义务。

     法官说法:探望权,也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制度是一种保障亲情交流和维系的法律形式。探望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的往来,还可以增进父母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责任编辑 杨蕊 杨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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