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遇街头法治宣讲男子主动投案自首
分类:检察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王晨 发布时间:2020-04-21
A+ | a“检察官,我要自首……”近日,一名男子走进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要求投案自首(如图)。

检察官了解得知,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男子木某吹嘘自己可以办理上岗证、驾驶证等证件,共骗取他人现金14.2万余元,骗取的钱款大多用于个人消费。为躲避受骗人的追讨,木某东躲西藏,惶惶不可终日。
近日,麦盖提县检察院利用“巴扎日”,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单,解答群众疑问。
木某碰巧路过该院一个法律宣传点,听到法律宣讲小分队干警正在讲:“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触犯了法律迟早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这句话让木某深受触动,离开宣传点后,他一直心神不定。是继续躲藏还是主动坦白?经过一晚上的思想斗争,木某决定到检察院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近年来,我区各级检察机关用活用好“12309”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和“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开展常态化宪法法律宣传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单位活动,打造“执法办案+释法说理+法律宣传+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3+1模式”的线上线下普法宣传新模式,在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宪法法律,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表达合理诉求,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 郑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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