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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规范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建设使用 提升群众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

分类:司法   来源:   作者:首席记者 张蕾 通讯员 杜小丽   发布时间: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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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法制报网讯  近日,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建设和使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三大平台”(即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建设和使用,推动平台服务内容更加全面、运行机制更加规范、服务功能更加健全、管理模式更加科学、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服务供给更加优化、作用发挥更加明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群众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

  《意见》强调,要完善细化县乡村三级实体平台建设标准和使用要求,制定平台人员派驻标准和进驻程序,健全完善平台岗位设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服务流程、运行管理等制度,要求实体平台集中展示本地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机构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及办公联系方式,公开法律服务项目、受理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引导群众通过“掌上办”“指尖办”咨询和申办法律事务。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运行过程的动态监督,要求在实体平台推行“公共法律服务领导接待日”制度,县级实体平台可设立首席代表制且值守服务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意见》指出,自治区司法厅将于今年8月升级改造12348新疆法网版面,优化栏目设置和服务功能,实现与法治新疆网(新疆司法厅门户网)等关联网站和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对接,健全完善网络平台运行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驻场人员在线答复工作。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实行一个热线、两级管理(区地)、三级应用(区地县)+多项业务的运行模式。自治区司法厅负责热线平台的统筹建设和监督管理,地(州、市)司法局负责热线平台本地驻场接线人员的调整和日常管理。

  《意见》要求,对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的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等进行必要审查,选派职业素养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人员进驻,积极促进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服务资源(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方面)向实体平台汇聚,直接进驻平台或者纳入平台调度范围,做到“应驻尽驻”,最大限度方便群众。


责任编辑 荣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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